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来源: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