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
徐刚等4名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6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接受徐刚、刘刚、邓胜超、刘文模等4名同志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邓胜超同志的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和刘文模同志的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