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查表被狗咬伤
未尽义务业主担责
刘某某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水电费收取工作,李某某系该小区业主。某日,刘某某在小区楼道内查看电表时,李某某所豢养的狗突然从屋内冲出并将刘某某咬伤。事后,刘某某被诊断为上臂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花费医疗费15140.91元,双方就损害赔偿调解未果,刘某某遂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
李某某主张,刘某某在未提前通知而且明知其家中有狗的情况下,未采取防范措施就上门收电费导致被狗咬伤,刘某某自身负有过错。
法院认为,李某某对其豢养大型犬类应负有严格看管、确保安全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家门没有关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刘某某因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李某某应予赔偿。最终,结合原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14200元。
狗未拴绳被车撞伤
双方过错按责赔偿
王女士带着自家柯基犬在广场旁边的马路散步时,看到车辆行人渐少,便松开了牵引绳。此时,薛女士开车驶来,与正在撒欢的小狗撞到了一起。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薛女士负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狗受伤后,王女士花100元雇电动三轮车拉去宠物诊所进行治疗,因狗受伤严重,宠物诊所外聘医生对狗进行B超检查及手术,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1970元。薛女士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580元。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载明涉案事故车辆致狗受伤,薛女士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薛女士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女士因犬受伤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
此外,王女士饲养的犬只无人牵领,导致薛女士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王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对王女士合法合理的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6985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保险赔偿已赔付到位。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