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居住区绿地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业主共有物业,属于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擅自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绿地性质、用途,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及毁损居住区树木。
自家门前树并不能随意修枝移植
日常生活中,占用居住小区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移栽砍伐树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遏止上述违法行为,《通知》要求,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及毁损居住区树木。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居住区树木,或者截断大树主枝主干进行回缩修剪的,应征询业主意见,通过后再组织实施。非排危排险,擅自截断大树主枝主干等过度修剪的,属于毁损园林树木行为。
另外,《通知》提出,禁止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业主共有物业,属于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绿地性质、用途。
但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增加必要公共设施等,确需占用居住区绿地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再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通知》还提到,各区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居住区存在违规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
业主按规定决定居住区绿地管理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处长廖聪全解读《通知》时表示,《通知》中不少内容也反映了“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原则就是“在全市居住区绿地管理中,遵循‘业主负责、民主协商、保护公益、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保护居住区绿化成果,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廖聪全解释说,从绿地管理职责划分来看,业主按规定决定居住区绿地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
此外,还明确了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地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建设及服务的监督管理。
新建居住区投用前应完成绿化建设
“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应该贯穿到绿地的规划、管理和后期养护全流程中,在尊重生态规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扩大居住区的绿色空间。”廖聪全称,《通知》中不少条款都对此有所体现。
例如,《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投入使用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居住区共有绿化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管理应当将居住区共有绿化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明确养护管理责任。
(据《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