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作为监护人的儿子将母亲名下房产以1万元价格卖给自己,还将母亲账户上存款据为己有。为此,他的两个哥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监护权。
法院查明,被监护人李某系一级精神残疾人,其与丈夫婚后生育子女四人,丈夫去世后,李某一直与老三章某共同生活,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证、工资卡、老年人补助及残疾人补助等收入均由章某实际保管。
2018年12月,章某与李某签订了《青海省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并完成了过户;2019年10月,章某又将李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存款117000元转入到自己名下账户内据为己有。2021年6月,李某的长子和次子知晓章某的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章某在未告知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私自购买被监护人李某名下的房屋,私自将李某名下的存款转至自己银行账户,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李某的财产利益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故对于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章丙对李某监护资格的诉求予以支持,同时确定除章某外的其他3名子女继续对李某行使监护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出现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是一起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当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就显得尤为重要。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