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报讯 近日,在由区法院一审,市一中法院终审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宣传房屋“一梯一户,电梯入户”,但交房时却变成“两梯两户”,购房者因此要求减少购房款,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部分房款。
据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在璧山区开发了某楼盘,并在该楼盘的微信宣传公众号中展示了涉案房屋“户型宣传图”,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明显标识,并在该户型点评的文字表述中将涉案房屋所在项目表述为“一梯一户,电梯入户”。
2019年5月9日,袁某某以1150664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楼盘的某房屋,并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载明,甲方针对乙方所购买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做的广告宣传仅供乙方购房时参考,并不视为要约。
《补充协议》第三十四条,本《补充协议》并非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也没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原合同中约定应当甲方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
合同签订后,袁某某向该公司全额支付购房款。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系两户间无防火门相隔,不具备私密性的直通式电梯厅即俗称“两梯两户”,袁某某认为开发商违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房屋价款中的2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广告宣传、发布的资料中对标的物介绍为“一梯一户、电梯入户”,该宣传作为改善型洋房的宣传,对购房人的隐私尊荣等质量需求存在定价及购房意愿的影响。因此,上述宣传资料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构成要约。
《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三十四条属于格式条款,第二十一条开发商无特别提示,也未进行说明,不应成为合同内容。《补充协议》第三十四条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袁某某请求减少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和损失大小等,酌情判决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向袁某某返还购房款10000元。
法官提醒:开发商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对该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的配置、布局、特征、参数等内容,应当实事求是进行恰当描述和展示,切不可过分夸大甚至偷换概念,为促销而对购房人进行错误引导。否则,因此对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也不可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对于自身看重的房屋相关特征及信息,应当要求开发商写在合同中,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通讯员 孙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