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隐瞒妻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其他异性,妻子能否追回?
案情回顾
靳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20年,丈夫曾某与柯某开始建立婚外情关系。
曾某自2020年1月起至2023年3月,多次通过微信向柯某转账共计十万余元,还曾在重百商场为柯某购买价值数千元的商品。2023年5月,妻子靳某以曾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柯某告上法院,并将曾某列为诉讼第三人。
靳某请求法院确认曾某与柯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柯某返还受赠款十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区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第三人曾某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丧失。承办法官通过书面查阅靳某、柯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查明案件事实。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曾某与柯某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显示这期间曾某通过微信向柯某转账十万余元。
原告还举示了曾某与柯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在聊天中互相称呼“宝贝”“老公”“老婆”等亲昵昵称。同时,柯某多次向曾某发送其照片、视频。这些事实均证明了二人存在婚外情关系。
承办法官在庭上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最后还对柯某进行了法治、德治教育,柯某也认识到自己与曾某的异性交往行为不当,影响了社会良好风气,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一、确认曾某与被告柯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柯某返还原告受赠款十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此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曾某与柯某系不正当男女关系,曾某在与靳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柯某转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靳某同意,损害了靳某的利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柯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系典型的婚内出轨行为。夫妻双方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婚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营造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未婚女子亦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但应当合法、合理,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又批判和打击了不良社会风气,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通讯员 游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