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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上的璧山】毁家纾难——荣怀明(下)

发布日期:2021-05-14 10:59

  4.党员身份未确认

  1949年2月,恢复川东特委,肖泽宽任书记。4月中旬,肖泽宽奉命赴香港学习,在离渝前的3月,他曾到璧山城内找荣怀明研究当前的时局和工作,并向荣怀明传达了上级的指示。当时,肖泽宽以为是暂时去香港,未将荣怀明的组织关系移交给特委临时负责人,而后带去了解放区。10月,肖泽宽随西南服务团入川行军途中,于湖南常德汇报地下党干部组织情况时,曾向川东区党委组织部长魏思文详细汇报过荣怀明的情况,并获得他的肯定。璧山地委成立后,肖泽宽又将荣怀明的情况告知了地委书记张庆林。11月30日,重庆解放,肖泽宽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将荣怀明的组织关系交给铜梁中心县委委员倪永业。1950年10月,肖泽宽又致信璧山地委组织部部长林松,如实地告知了荣怀明的情况。不料都无效果,荣怀明的党籍终归未被承认。

  5.蒙冤受屈被错判

  土地改革时,荣怀明被划为“地主兼工商业者”。虽如此,他仍然靠拢党的组织,带头拥护和遵守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1950年元月,土匪暴动前,他向县委工作队干部王道坤、王让远上交手枪4支、长枪2支、各种子弹500余发(这些都是当年为搞武装斗争,按照肖泽宽的指示,借护厂名义购置的。还有一些长枪分散藏于佃农家,此次未能交出),王让远当即亲笔打了收条。土匪暴动后,他又向县委工作队提供可靠情报,检举坏人坏事,保护了工作队干部。

  在重庆解放初期那样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荣怀明的共产党员身份不被承认,而其假民社党党员的身份又不得不承认。因此,1951年的反动党、团员登记后,荣怀明即被县公安局判管制两年,送江津公安处劳动。1953年回家,但又被判农村管制3年。1955年3月,宣布撤销管制,安排在“中和煤矿”做“从业人员”,从业仅大半年,即遭逮捕。1956年元月,被璧山县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刑15年。1958年,荣怀明在重庆磁器口松山化工厂服刑期间含冤病逝,终年45岁。

  6.恢复党籍终平反

  1984年5月,璧山县人民法院以法刑申(1984)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宣告荣怀明无罪。

  1985年9月,中共璧山县委以璧委函(1985)字第101号文件,“恢复荣怀明同志1938年冬的党籍,党龄连续计算”,并按企业干部标准,发给丧葬费110元,救济费250元。

  1986年10月,经璧山县委信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 由蒲元乡党委在全乡党员大会上宣读璧委函(1985)字第101号文件,以公开恢复其名誉,彻底消除不良影响;2. 由璧山县中和煤矿拨款1000元,给其住在农村的儿子荣烈武、荣仔璧兄弟作修缮住房费用;3. 由蒲元乡人民政府安排荣烈武进乡办水泥厂做工。

  (区委党史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