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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1 12:22

(2023年11月27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集和反馈

  第三章 研究和初定

  第四章 审议和票决

  第五章 监督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作用,监督和促进区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并高效办理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实施区县乡镇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指导意见》《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在区委的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及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投票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票决实施的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指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项目,对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项目受益面应该兼顾全区和不同类型群众的需求,具体到某个镇街的事项一般不纳入区级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范围。

  第二章 征集和反馈

  第四条 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共同参与意见建议征集工作。

  第五条 征集工作应坚持尊重民意、广泛公开,突出民生、普惠共享,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等原则。

  第六条 征集的主要对象包括:辖区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适时启动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征集公告,开展走访、座谈、调研、调查等活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同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组织区人大代表依托代表家站等履职平台,通过代表活动、代表联系群众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经梳理后形成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意见建议,交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回应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不符合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要求的意见建议应做好解释,对可纳入研究范围的意见建议汇总形成初步候选项目清单,在正式候选项目确定全过程中与意见提出人保持密切沟通,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三章 研究和初定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公开征集工作结束后,在区人大常委会的共同参与下,本着先急后缓、量力而行,可评可检、注重实效,成熟优先、好中选优的原则,牵头对初步候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充分考虑项目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提出候选项目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区委研究同意。于每年12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清单,按规定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票决。

  第十二条 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10项。候选项目数一般应不少于拟确定项目数的120%,不多于拟确定项目数的150%。

  第四章 审议和票决

  第十三条 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清单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大会主席团将票决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大会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并安排必要时间用于代表审议。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就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征集情况、候选项目清单的确定过程及各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书面印发全体参会人大代表。

  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前期工作、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代表团审议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时,区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对于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区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充分吸纳。

  第十六条 票决可以采取大会统一印制纸质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器表决,也可以采取“分团投票、集中计票”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七条 票决时,须有全体区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全体区人大代表过半数的候选项目方得入选;得票过半数的候选项目超过拟确定项目数时,以得票多少为序,从高到低,选齐为止,若拟确定项目数最后一名的得票出现两个及以上相等时,均入选;得票过半的候选项目少于拟确定项目数时,以实际票决出的项目数入选,不足数额不再票决。

  票决结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场公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票决确定的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制定全区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资金安排和阶段性目标等内容,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动态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如期完成。

  第二十条 票决确定的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因遇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需要停止、暂缓、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区委报告,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意调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内容,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对执行不力影响项目实施的,可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票决确定的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绩效评价可以采取自评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利益相关群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开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并认真听取和吸纳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下一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报告票决确定的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等次包括“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票达到80%以上的项目为“满意”等次,“不满意”票超过50%的项目为“不满意”等次,其余得票的项目为“基本满意”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以各年度实施完成情况接受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项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新办理,并在3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满意度测评,并报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如仍为“不满意”,区人大常委会可在报请区委同意后,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同时将测评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区委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可结合本镇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开展镇级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各人大街道工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